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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随着汽车工业和建筑业的发展,尤其是轿车进入家庭后,停车设备的应用逐步推广,我国已经形成了新兴的停车设备行业。停车设备行业的发展不仅牵涉到交通管理、城市规划,更涉及到收费政策和停车立法。近年来关于机械停车位法律属性的争论响不绝耳,加之国内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对机械停车位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在机械停车位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机械立体车库定性模糊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机械停车位的属性界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机械停车位划定为建筑物,另一种则是将机械停车位划定为特种设备。
由于机械停车位形式多样,设置方式灵活,可独立建于地块之上,又可镶嵌式设置于建筑物内部与建筑物形成一整体而永久固定,无论采用哪种结构形式,都必然通过底板、桩基或其他基础与特定地块永久固定,非经拆卸、毁坏,或破碎与之固定的地块,不能将立体车库分离出来,其整体应与建筑物一同被认定为不动产,具备相应的建筑属性。因此,也有不少地方将机械停车位认定为建筑物。
立体车库的定性模糊,引发了机械停车位买卖合同订立、物权公示、财产转让、物业管理、侵权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从前期建设申报到中期车位租售再到后期管理使用,严重阻碍了机械停车位的发展和普及。并导致开发企业、投资人、融资人、管理者、消费者、业主等多方主体的集体困惑。不难看出,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机械立体车库属性之争的焦点。
机械停车位给予了属性认定,从前期报建审批上便开始分类,特种设备和建筑物两条线,互不交叉,每条线从前期申报到后期管理都有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后期因前期定性不明而产生产权纠纷与利益冲突的问题。同时探索两种属性模式下机械停车位的建设与发展,为未来深圳市机械停车位行业的规范化与精细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机械停车位法律属性虽有待界定,但作为当下解决停车设施缺口的最主要、最高效措施,应当得到支持和推广。对于机械停车位的属性认定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解决停车问题为首要目标,无论是按特种设备还是建筑物申报建设,均应完善各环节中相关政策措施,统一标准,权责清晰,减少相关利益主体纠纷,避免属性界定问题制约机械立体停车的建设和发展,最大程度释放机械停车位的功能性与灵活性。